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87號
PCDM,112,單禁沒,887,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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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1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漏 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針筒3支,應予補充),均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謝明祥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戒 毒偵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 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3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 案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 一級毒品、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 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共4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 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 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 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重量 毒品鑑定書 1 109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 塊狀檢品1包、粉末檢品1包(共含包裝袋2個) 含海洛因成分 驗前淨重共3.58公克,驗餘淨重共3.5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480號鑑定書 2 109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7089公克,驗餘淨重0.705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111年度毒偵字第4313號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含海洛因成分 驗前淨重0.1286公克,驗餘淨重0.126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針筒3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含海洛因成分 未記載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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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