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28號
PCDM,112,單禁沒,102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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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富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263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富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5263號簽結。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284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5263號偵查後,認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係在 被告另案觀察、勒戒程序之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 已足,是本次犯行為另案即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 第2966號、第3494號不起訴效力所及,故予以簽結等情,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以認定。
 ㈡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 年8月3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263號卷 第13至15頁、第45頁),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 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 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含袋毛重1.1700公克,驗前淨重0.9312公克,鑑驗取樣0.0028公克,驗餘淨重0.928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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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