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黃雅靖
被 告 唐邱瑞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其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以庭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人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7732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