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6號
CHDV,112,重訴,15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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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黃雅靖



被 告 唐邱瑞霞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其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以庭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人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7732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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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