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04號
CHDV,112,訴,604,202311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慶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哲安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應徵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