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號
CHDV,112,訴,48,2023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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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巫鴻銘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正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8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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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