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尤福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宸燁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8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