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土地範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6號
CHDV,112,補,74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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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余柳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山國王祀間確認買賣土地範圍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民國62年6月4日
所簽立之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所載「
本買賣土地位置約定靠員集路邊現在之通路處店口闊十四台
尺身八十三台尺壹間略三一坪半買賣」之位置,即為附圖紅
色方框所示位置及範圍。再究原告起訴所述 ,兩造就部分
土地所有權範圍歸屬何人有所爭執,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
以「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17萬544元(462地號土地面積31.5坪(長方型紅色框線
)約=104㎡ × 土地公告現值3萬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2482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土地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
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系爭土地上建物門牌?他案(若有)訴訟近況如何?並補原
告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伊先父之繼承系統表

四、訴之聲明,是否再確認(標示地號...),請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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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