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楊秋里
楊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銘等二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下合稱
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二、請查報被告楊鴻銘等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
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占用位置;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
。被占等用之系爭土地現價額各為多少?以利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里
00號房屋)及被占用位置之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