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4號
CHDV,112,補,724,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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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價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2萬2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187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168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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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