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邦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63萬元(446萬元+417萬元=86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萬6437元,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及現今登記資料
。
三、被告二人預購之房屋現況如何?是否已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可向銀行貸金額究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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