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7號
CHDV,112,補,667,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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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吳妙英
許敏修
林麗純
葉長發
林純芳

張秀霞
林月雲
黃乃玫
戴子鈞
曾悅
李惠玲
趙惠如
陳香瑾
楊敏妙
陳耀仁
廖浩欽
楊振杰
郭坤昌
郭孟倉
王釧如
李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
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8萬4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91元,請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北白沙坑段616-1、681、681-1、681-2、
681-3、681-4、681-5、681-6、681-7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
謄本。
三、提出「守衛室、給水及弱電系統設施、花圃及路面..」之現
況彩色照片(即原證4工程費用概算表之施工項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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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