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52號
CHDV,112,補,652,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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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富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
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
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
萬5733元【擔保債權額600萬元,高於土地價額340萬573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以供擔保物價額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請如期補繳。
三、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四、提出被告黃勝富黃許瑟(即依上開查調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載明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1 159.04 1萬2600 1/8 2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2 22.92 1萬2600 1/8 3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3 3.89 1萬2600 1/8 4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5 1757.70 1萬2600 1/8 5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6 45.44 1萬2600 1/8 6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7 159.66 1萬2600 1/8 7 彰化縣 溪州鄉 育善段 758 13.72 1萬2600 1/8 約340萬5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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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