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21號
CHDV,112,補,62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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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卓玟秀
卓瑞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溪洲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2
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
9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門牌彰化市○○路00巷00弄00號房屋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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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