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39號
CHDV,112,消債更,13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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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盧可心即盧美蓮

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盧可心即盧美蓮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 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債權人 即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等債務 總額約3,340,39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 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 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受理在案,惟 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下 稱中區老人之家),擔任照護員職務,每月薪資39,011元,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9,195元及其母蕭素月扶養費用3,00 0元,雖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無聲請清算、破 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區老人之家薪俸明細表、親屬 系統表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2年6月1 6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置調 解,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任職於中區老人之家擔任照護員,每月薪資3 9,011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老人之家薪俸明細表為證。 就其主張每月支出19,195元部分、蕭素月扶養費用3,000元 部分,未據其提出關於上開支出之相關單據,認其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應依112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 17,076元計算為適當;就蕭素月扶養費用乙節,亦以上開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補助後,再除以扶養人數計算為宜,則 蕭素月領有補助國保年金給付1,708元、中度殘障津貼5,065 元,並育有子、女5人即聲請人、盧昱全、盧祐民、盧美鳳盧美玲,經計算結果,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應以2,06 1元計算【計算式:(17,076元-1,708元-5,065元)÷5人=2, 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審酌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扣 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扶養費用2,061元後 ,仍有餘額19,874元(計算式:39,011元-17,076元-2,061 元=19,874元)。且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其年齡及身體 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 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另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 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債權總額為9,367,916元 。然聲請人名下財產並無房產,存款餘額亦僅有數百元,有 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可憑。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餘額19,874元計算,確有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 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本金暨利息) 本院卷頁數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462,654元、利息864,484元、558,417元 第211頁至第215頁 2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175,596元、利息554,062元。 第167頁 3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100,000元、利息288,576元 第305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88,840元、利息915,665元 第279頁至第283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本金174,371元、利息554,304元。 ②本金205,026元、利息576,913元。 第189頁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99,327元、利息957,664元 第193頁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①本金113,121元、利息90,559元、136,489元 ②本金498,866元、利息961,540元。 第203頁至第205頁 8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96,110元、利息25,638元、235,957元。 第293頁至第299頁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78,137元、利息61,065元、94,535元。 第223頁至第2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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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