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698號
CHDV,112,司票,1698,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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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劉春福
上列聲請人劉春福因與相對人阮氏芳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劉春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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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