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招治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同段1742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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