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70號
CHDV,112,司拍,170,202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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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招治等人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同段1742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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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