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3號
CHDV,112,司家聲,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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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相 對 人 蘇佳珍

蘇佳祥
蘇建福
蘇春花
吳靜
蘇銘淇
蘇銘
蘇銘
蘇銘源
蘇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 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 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於民國112年2月24日確定。依聲請 人所提費用計算書,本院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 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50元、②戶



政規費150元,至聲請人所列判決後為預付郵資支出之費用1 00元,非屬在訴訟上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費用,並非 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是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 合計為7,300元,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 所示,並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繼承人/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繼分)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01 蘇佳珍 1/15 487 02 蘇佳祥 1/15 487 03 蘇建福 1/15 487 04 蘇春花 1/5 1460 05 吳靜 1/25 292 06 蘇銘淇 1/25 292 07 蘇銘微 1/25 292 08 蘇銘泓 1/25 292 09 蘇銘源 1/25 292 10 李蘇春玉 1/5 1460 備註:
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7,300元,乘以各相對人即繼承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兩造應自行負擔因四捨五入計算所生之誤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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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