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周慶松地政士 住彰化縣伸港鄉海尾村中興路2段
45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文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繼承人陳文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民國108年1月1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陳文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13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文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 1179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 度司繼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核 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陳文理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