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35號
CHDV,112,司促,12535,202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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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債 權 人 鍾東森
上債權人鍾東森因與債務人張守益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鍾東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500,000」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並
依序提出各明細對應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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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