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債 權 人 鍾東森 上債權人鍾東森因與債務人張守益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東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500,000」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並 依序提出各明細對應之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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