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20號
CHDV,112,司促,12420,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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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劉月雲

上列債權人劉月雲因與債務人陳廷容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劉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廷容(住彰化縣○○市○○○街00號)、陳重正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陳觀(住彰化縣○○市○○路
0段000巷00弄0號之1)、蕭廷創(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
00號)及張雪玲陳昀亭陳建愷(住彰化縣○○鎮○○街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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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