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林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226,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說明本件是否曾經調解?如曾經調解,是否仍有由本院
調解之意願?如未曾調解或有意願,請再補提起訴狀繕本
(含所附證據)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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