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8號
CHDV,111,重家繼訴,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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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勻味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棱等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具狀追加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追加聲明後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5,8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512元,扣除原告已繳169,592元,尚應補
繳145,92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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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