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22號
CHDV,111,重家繼訴,22,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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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謹
陳李瑞
李沂

李宜娟
李沂仁
兼上五人訴
訟代理人 李昭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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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