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元復
李韋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興華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758,8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