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5號
CHDV,111,訴,595,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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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卓源成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卓黃秋玉
卓英賢
卓鉦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卓秀
卓秀
卓鉦曜
被 告 陳吉
陳淑芳
卓淑堅
卓東榮
卓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即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 訴字第123號耕地三七五租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命在 該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於112年10月19日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原告於112年10月31日呈遞之111年 度上字第65號判決影本可稽。準此,本件訴訟,已無繼續停 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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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