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46號
CHDM,112,附民,64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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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46號
原 告 王建湧
被 告 林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
第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被告林淑玫被訴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辯論終結,於同年10 月26日宣判,原告於112年11月20日始具狀到院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本案原告為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併案之被害人, 亦非上開刑事審理範圍之被害人),參照前開說明,即有未 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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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