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RIYACHAI APHICHAT(中文名:阿批才)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RIYACHAI APHICHAT(中文名:阿批才)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 、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SURIYACHAI APHICHAT(中文名:阿批才)因殺人未遂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其係外籍移工,在台無固定住所,認有 畏罪逃亡可能性,為確保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認有羈 押必要,應予羈押3月,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在 案。復於112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而本案於審理後認可 能變更為傷害罪,且被告及其辯護人積極表示欲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有撤回告訴之可能,乃於112年11月2日停止羈押釋 放被告,交由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下稱專勤 隊)依行政程序處理被告後續在台事宜,而為專勤隊暫時收 容,然被告之暫時收容期限將屆至,專勤隊無法繼續收容被 告,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告為 外籍移工,在台無固定住所,本案宣判後仍有後續之上訴審 判或執行問題,有再執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乃於112年1 1月13日裁定再執行羈押14日在案(尚有11月3日至11月16日 之14日再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之再執行羈押期間將於112年11月26日屆滿,本院 訊問被告後,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經合議
庭評議,認被告所犯係傷害罪,且被告為外籍移工,在台無 固定住所,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 利益、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暨保全刑事審判、執行進 行等節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裁定被 告自112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