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77號
CHDM,112,訴,277,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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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81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添成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17.18公克及包裹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6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陳添成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8日 14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署立彰化醫院之停車場後方,向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狗兄」之成年男子,購入純質淨重10公克 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陳添成取出部分施用後,剩餘 之海洛因數量淨重為17.24公克,驗餘淨重17.18公克,純質 淨重共計10.3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5月19日21 時10分許,經警前往張朝茂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 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陳添成亦在場,並扣得陳添成持有之 毒品海洛因16包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添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111年5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毒品海洛因照片、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900 號鑑定書、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現場蒐證影像檔案之勘 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列印相片、警員陳建友112年5月30日出具



之職務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12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22 3205420號函在卷可稽(偵卷第25至30頁、第43至60頁、第1 23頁、本院卷第92至97頁、第101至121頁、第141至143頁、 第14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上開數 量之毒品海洛因,對社會秩序及國民身心健康潛藏相當程度 之危害,及其犯罪之情節、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 畢業、從事水泥工作、離婚、現與兄長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均係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 海洛因之包裝袋16個,既用於裝盛海洛因使用,其沾染毒品 後,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
 ㈡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4個、塑膠鏟管2支、玻璃吸食器1組、 夾鍊袋1包等物,被告供稱:均為其施用毒品所用,與持有 沒有關係等語(本院卷第203頁),核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 品犯行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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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