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禮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1592號、第17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文禮應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 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 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 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基於詐欺、洗錢 之犯意,以從事買賣二手機、信用破產為由,向其不知情之 母吳美榕(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帳戶)、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存簿 、提款卡,以及向友人鄭艷霞(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丙帳 戶)之存簿、提款卡,隨即於民國110年1月6日前,將上揭 甲、乙、丙帳戶提供予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他人匯款 使用。而取得吳文禮提供前開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理由施用詐術,致蔡 雯雯、譚妙愛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 附表一所示之陳惠玲(其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續緝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謝志忠(其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金1萬元確定)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下稱板信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其後陳惠玲、 謝志忠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前述詐欺贓款從上揭各 該帳匯入至附表二所示之甲、乙、丙帳戶,再由吳文禮以提 款卡分次提領甲、乙、丙帳戶內之現金,吳文禮即以此方式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 欺取財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1月17日繫屬本院, 嗣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2年10月16日死亡乙事,有其戶 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蔡雯雯 109年12月9日10時2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泰文暱稱,假冒宗教團體人士身分,向蔡雯雯佯稱:可協助開運,並代為購買今彩539彩券,需依指示匯款以領取中獎彩金等語,致蔡雯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陳惠玲申辦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年1月7日 13時27分許 16萬1040元 110年1月11日14時51分許 28萬元 110年1月13日12時48分許 9萬元 2 譚妙愛 110年2月上旬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譚妙愛詐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取相當利潤等語,致譚妙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謝志忠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3月27日17時32分許 10萬元 110年3月27日17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3月27日17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3月27日17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3月29日20時55分許 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1 ①110年1月7日13時55分09秒 10萬元 板信銀行帳戶 丙帳戶 ②110年1月7日13時55分45秒 6萬1000元 板信銀行帳戶 甲帳戶 2 110年1月11日15時3分59秒 31萬1000元 板信銀行帳戶 甲帳戶 3 110年1月13日12時54分10秒 9萬元 板信銀行帳戶 甲帳戶 4 ①110年3月27日20時30分許 5萬05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丙帳戶 ②110年3月27日20時48分許 5萬05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丙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