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大瑋
具 保 人 蘇子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子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 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 入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蘇子富因受刑人蘇大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3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 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受刑人 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 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2份、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拘票1份及警員報告書1份存 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9 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 一節,此亦有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在 卷可按,而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 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