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蔡宗庭
被 告 廖致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1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