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4年度,7號
TNDV,94,抗,7,2005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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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5日本院94年度票字3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 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  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 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 7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相 對人所執之系爭本票七張,面額新台幣10,000元者六張, 146,273元者一張,同時於92年6月30日簽立,簽發之原因, 乃因抗告人當時係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員,對於抗告人經手之 業務範圍之客戶所發生之帳款須負保證責任,小額客戶均開 10,000元本票作保證,多額一戶欠146,273元即簽全額本票 供作保證,已是該公司特有之惡例,嗣後二年以來陸續追回 入帳,相對人即拒不返還保證本票。亦是該公司酷刑之案例 。相對人在聲請本件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前,先前對抗 告人提出之業務侵占告訴之案件,業於94年6月7日由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相對人明知抗告人已經無負欠該公司債 務,乃又於94年6月29日提出本件裁定之聲請,似乎犯刑事 誣告還不夠,而再犯詐欺才過癮。否則豈能二年前之保證本 票,於清償後不返還而提出裁定之理!又茍有積欠本票拾多 萬元何以在前案侵占案件會帳時默無一言?亦與常情有違。 故本件相對人係持無對價已清償完畢之保證本票不返還抗告 人而無理提出聲請裁定,依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屬於惡意取 得,並依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 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



優於前手之權利之規定,不得以裁定方法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張家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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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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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2年10月30日 │92年10月30日 │0000000 │ │
├──┼───────┼─────┼───────┼───────┼───────┼──┤
│002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2年11月30日 │92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003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2年12月30日 │92年12月30日 │0000000 │ │
├──┼───────┼─────┼───────┼───────┼───────┼──┤
│004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3年1月30日 │93年1月30日 │0000000 │ │
├──┼───────┼─────┼───────┼───────┼───────┼──┤
│005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3年2月28日 │93年2月28日 │0000000 │ │
├──┼───────┼─────┼───────┼───────┼───────┼──┤
│006 │92年6月30日 │10,000元 │93年3月30日 │93年3月30日 │0000000 │ │
├──┼───────┼─────┼───────┼───────┼───────┼──┤
│007 │92年6月30日 │146,273元 │92年9月30日 │92年9月30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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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