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028號
CHDM,112,易,1028,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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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菘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菘厚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各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7.56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沒收。
事 實
一、王菘厚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鹿港福安宮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之方式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2年5月24日14時1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南興街 121巷34弄附近,因另案為警緝獲,且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5包(驗餘淨重:7.56公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 ,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王菘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2號、 183號、322號、323號、407號、561號、562號、770號、897 號、1658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 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法起訴,核無不 合。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另被告尿液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的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在卷;而扣案疑似海洛因毒品5包(驗餘淨重7.5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微量海洛因等情,亦有扣案物彩色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足憑;並有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前持有各該毒品之犯行,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檢察官雖起訴被告施 用海洛因後又另行起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認應論以數罪 併罰等語,惟被告於偵查中稱:我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 非他命等語,且扣案之毒品5包於初篩時,同時具有微量甲 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反應,可佐被告有將兩種毒品混合使用 之情事,故應認被告係同時施用兩種毒品。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處分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 為本件犯罪,未能澈底認識毒品對人體之危害,亦未因前所 受觀察勒戒而記取教訓,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茲矯正 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 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 及心理依賴,一味施以更重之刑罰並無法達到預防犯罪之效 果;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學歷、入獄前從事土方工作, 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共7.56公克,各含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經被告自承供其施用毒品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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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