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2年度,5號
CHDM,112,侵附民,5,202311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BJ000-A110223(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223之父(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BJ000-A110223A(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終
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即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審判程序後)
在本院第六法庭,以合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