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35號
CHDM,112,交簡附民,135,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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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江麗

被 告 林弘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7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弘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江麗慈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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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