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110號
CHDM,112,交簡,211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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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長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7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長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550號




  被   告 黃長興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            送達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 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長興於民國112年8月17日16時許,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 ,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7時46分 許,行經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號山腳高幹29Y8 號,不慎騎車自撞電桿,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其送醫救治 ,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9時30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長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影像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 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 銘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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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