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92號
原 告 張志行
被 告 AB000-A108492(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對原告誣告之事實,業經檢察官 以誣告罪提起公訴,爰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新臺幣80萬 元,並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准予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另本件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 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