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日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 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 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 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 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 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 、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 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6日因左側頭 部腫脹至屏東基督教醫院就醫,診斷為顱內出血,當日轉至 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治療,高雄長庚醫院於112年8月17日通報 進案,經查訪兒童A頭部腫脹原因,案父B表述為112年8月17
日在OO老家由高度約100公分之床上跌落,縣府社工於112年 8月22日實際查訪事發地點,床高度未達50公分,與案父B所 述不符,經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評估應有外力造成兒童A左側 頭骨骨折、骨碎,另經醫院檢查兒童A右手前臂內側亦有骨 折情形,且已有骨痂,評估也應為外力造成。兒童A於5個月 大時亦因右側頭皮腫脹就醫,案父B與案母C疑似有疏忽照顧 情事,兒童A已有2次頭部受傷就醫紀錄,案父B是否涉及兒 虐已移請檢警偵辦調查,案母C對於兒童A未來照顧計畫尚未 明確,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照顧,為確保兒童A生命安全, 聲請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18時將兒童A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 ,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期限至112年12月3日。因案父B 過往與兒童A親子互動冷淡,亦有情緒控管議題,另涉及重 大兒虐案件,且尚未完成親職教育相關課程,案母C因育兒 技巧及對兒童發展知識不足,且待業中無固定收入,經濟仰 賴親友濟助,親友亦明確表示無法協助照顧,故評估兒童A 不適合返家。綜上,案父B、案母C之親職教養知能及照顧環 境尚需提升及穩定,兒童A尚需追蹤腦傷及骨頭生長發展狀 況,評估主要照顧者現階段照顧量能尚無法提供適切照顧, 亦無親屬可提供協助,故兒童A暫不適宜返回案家,為保障 兒童A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相關 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26號 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台灣世界 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 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兒 童A年僅4歲,無自我保護能力,疑似因案父母照顧知能不足 或受虐而頭部受有傷害,現經治療後尚需追蹤腦傷及骨頭生 長發展狀況;案父B亦需經檢調調查是否有涉及兒虐,需待 其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後評估與兒童A之親子關係,另案母C因 親職教養知能不足,經濟能力與支持系統薄弱,難以提供兒 童A穩定成長之環境,案家又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為確 保兒童A於安全適切之環境成長與治療,自有延長安置之必 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度護字第301號) A 甲○○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現安置中) B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C 孫以瑄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