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17號裁定之聲請意旨 ;少年A自安置起至今案母C並未探視,原先預計於112年暑 假、中秋及國慶假期安排探視,然案母C仍未順利執行安排 探視,並於000年00月間提及案父B有意阻止案母C探視少年A 之行為,加上案母C暫時還無法從案父B與少年A之間衝突找 到合適的方式,案母C表示之後暫時不會再聲請探視少年A, 待身心調整好後會再向聲請人聲請會面,避免造成少年A期 待會面最後落空。綜上,案母C未具保護能力,案家親屬支 持系統薄弱,無法提供替代照顧資源,案母C有意探視,但 無法配合執行會面時段及安排,聲請人社工亦與案母C討論 擬定安全計畫,然案母C無法有效執行盡到保護少年A安全之 責任,評估案家現況存在不利少年A返家之風險因子,為維 護少年A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3個月, 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2年 度護字第217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 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 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本院 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其雖希望與案母C 會面,然面對案父B,內心仍承受極大壓力與恐懼,尚無返 家意願,希冀於穩定安全環境中生活與就學,另考量案母C 無經濟能力攜同少年A在外租屋居住,無法保護少年A之安全 ,現情感上仍無法處理少年A與案父B間之衝突,未依聲請人 社工安排執行親子會面,顯無法提供少年A支持與保護功能
,雙方之親子關係恐需時日修復,案家復無其他親屬可提供 替代照顧,評估少年A返回案家無法受到適切之保護與照顧 。為確保少年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生活與就學,並維護其身 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 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身分資料對照表(112年度護字第296號) A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 C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