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行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8號
PTDV,112,訴,488,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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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

法定代理人 高淑莉
訴訟代理人 江昀軒
許慈音
被 告 花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行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之記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88號裁定,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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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