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聰吉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許朝進
蔡紫勻
許煌輝
陳素幸
陳畇臻
楊孟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許寶連
被 告 許瓊芳
許世文
許騰介
許梅美
許李貴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朝興
被 告 許李秀愛即許春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超彥
被 告 許財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當事 人過世造成之人別維護落差,致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前 述規定,定於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