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丹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泳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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