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0號
PTDV,112,補,630,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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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黃陳桂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雄、莊楨庭、吳松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係以黃義雄、莊楨庭為
被告,惟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黃義雄、莊楨庭、吳松穎,原
告是否併列吳松穎為本件被告,應予敘明,並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載明被告莊楨庭、吳松穎資料之起訴狀及繕本,且一併
提出被告黃義雄、莊楨庭、吳松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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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