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素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破產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聲請人之變更登記表、 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惟未具 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 聲請。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倘債務人確係毫無 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 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 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可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何?如何計算出該金額?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之會議紀錄。二、提出聲請人最新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最新財政 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 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 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動產中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 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 事項補正: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 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 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 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 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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