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3號
PTDV,112,消債聲免,3,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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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趙自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周民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銘
許峰振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經 強制扣薪繼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 項、第142條第1項所定數額,依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 定免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裁定自 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中 ,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經本院以99 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自99年4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受償新 臺幣(下同)571,414元後,本院於99年8月6日以99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末因聲請人有消債條 例第133、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 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業據調 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自受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不 免責確定後經強制扣薪,已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使各 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41第1項、第142條第1項之數 額等語。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 函詢各相對人,經相對人陳報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清償數 額欄所載,本院並向聲請人任職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



署調取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扣薪紀錄,據上開扣薪紀錄, 其中並無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俊銘許峰振之扣款紀錄,有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5海巡隊個人強制扣款明細表在卷可 稽。又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其受清 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受清償之金額為36,936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並未 就全部相對人均清償達如附表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 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之金額,難認清償已 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數額。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 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 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1,706 61,460 242,456 180,996 146,341 84,881 901,02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3,438 30,527 120,428 89,901 72,688 42,161 380,46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986 37,041 146,124 109,083 88,197 51,156 未陳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501 30,784 121,443 90,659 73,300 42,516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086 33,269 131,246 97,977 79,217 45,948 376,225 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4,611 39,025 153,952 114,927 92,922 53,897 未陳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258,298 21,696 85,589 63,893 51,660 29,964 陳報已清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17 17,002 67,072 50,070 40,483 23,481 328,79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9,055 96,515 380,748 284,233 229,811 133,296 1,003,24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479 12,975 51,188 38,213 30,896 17,921 36,936 澳商澳盛銀行(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392,393 32,959 130,022 97,063 78,479 45,520 380,270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222,343 18,676 73,675 54,999 44,469 25,793 264,519 陳俊銘 300,000 25,199 99,407 74,208 60,000 34,801 未陳報 許峰振 220,000 18,479 72,899 54,420 44,000 25,521 未陳報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89,945 32,754 129,211 96,457 77,989 45,235 未陳報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50,668 63,053 248,740 185,687 150,134 87,081 未陳報 總計 6,802,926 571,414 2,254,201 1,682,787 1,360,585 78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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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