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40號
PTDV,112,抗,40,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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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周碧雲
相 對 人 吳萬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
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萬居所提出作為債權證明之文件( 即債務人郭振堂所簽立之本票3紙),其票據上所記載之金 額及日期,一般人從形式外觀判斷,即能認定與本件抵押權 設定之記載內容不同,顯見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非相 對人吳萬居所稱之3張票據債權;此外,相對人吳萬居並無 提出其他事證得以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是本件系 爭抵押權之從屬債權並不存在,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無 理由。為此,是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 償,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 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 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269 號 判例意旨、51年10月8 日51年度第5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㈢意旨參照)。又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 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 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 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 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 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1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法院就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 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 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債務人就私法上權利之存否有爭執時,應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債務人郭振堂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9 月12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4 年2月13日以原設定義務人王健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104年3月19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周碧雲,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 債務人郭振堂未依約履行等情,並有相對人提出之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等資料為證。是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 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原裁定 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所述等語,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 首揭規定及判解意旨,原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 決,要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許 可拍賣抵押物,並無違誤,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請求廢 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既經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院 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除繳納抗告 費1,000 元外,未有其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確定本件抗告 程序費用額為1,000 元,並命由抗告人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再抗告理由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另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新開村 1140-1 0 0 3,652.01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 物主 要建築 材料 及用途 001 102 中華路880巷56號 新開村段1140-1地號 鋼骨構造、二層樓房 一層1,911.66、二層1,851.66,總面積3,763.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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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