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郭月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陳榮豐
被 告 陳芬芳
兼代理人 陳錦雀
被 告 陳錦蓮
被 告 陳錦嬌
被 告 陳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0日14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