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51號
PTDV,112,家繼訴,51,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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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郭月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陳榮豐

被 告 陳芬芳


兼代理人 陳錦雀


被 告 陳錦蓮


被 告 陳錦嬌

被 告 陳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0日14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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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