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11號
PTDV,112,家救,111,202311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
原 告 曾OO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法扶律師
被 告 陳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餘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112年度家補 字第52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辦理情形 回報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 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為證,經核其訴訟性質及內容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