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00號
PTDV,112,司拍,200,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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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聲
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
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帳務明細資料(須可看出借貸起訖日
、未依約繳款之日期、尚欠金額等)。
四、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項次3,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面
積(應為304.26平方公尺),及聲請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
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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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